甘肃省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20.01.2015  09:37

  原标题:我省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

   中国甘肃网1月20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记者 秦娜)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和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均给予相应补贴。此举旨在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报废老旧机动车,改善主要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此类机动车,由国家环保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按照《办法》,报废微、轻、中、重型载货车,每辆奖励限额标准为6000元、9000元、13000元和18000元,报废微、小、中、大型载客车,每辆奖励限额标准为5000元、7000元、11000元和18000元。对载货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5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对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4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7类“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奖励政策,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是甘肃省核发的“黄标车”、未交售给甘肃省境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