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兰州网6月27日消息 6月2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4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
●案例一
2014年5月底,被告人白小明与被告人马良福预谋运输毒品,马良福联系被告人马一俩斯到云南运输毒品。2014年6月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一饭馆内将白小明、马良福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43块毒品可疑物净重22014.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6.99克/100克;查获的13粒毒品可疑物净重1.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白小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白小明死刑。
●案例二
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马得元受人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5月6日17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甘肃省合作市收费站设卡时,从一出租车上抓获马得元、马洒尔的,并从二人携带的两个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2块。经计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0164.74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4.02克/100克。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得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马得元死刑。
●案例三
被告人马哈三、牟五苏么乃受他人雇佣,前往云南运输毒品。于2014年9月5日零时许被侦查人员在甘肃省天水市徐家店公路收费站出口处抓获,从二人驾乘的轿车车门夹层内,缴获毒品可疑物50块。经计量并鉴定,查获的可疑物合计净
重为24911.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6.28克/100克。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哈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核准马哈三死刑。
●案例四
2015年5月1日,被告人马绍雨给被告人马建辉安排运输毒品。2015年5月3日16时许,朱亚朋驾车行至甘肃省岷县境内国道212线木寨岭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该车后备箱右侧隔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7包,共计净重7241.8克。5月4日10时许,云南警方在巍山县永建镇回辉登村将马绍雨抓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绍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省高院二审,被告人马绍雨应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遂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马绍雨死刑。(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