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修订印发《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高校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新形势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厅党组(省高校工委)对《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高校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原《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甘教党发〔2000〕1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 | 中共甘肃省高校工委 |
2014年9月29日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高校工委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厅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三述”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每年由厅党组成员带队,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是省教育厅(高校工委)机关各处室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厅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具体事宜。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省委、省政府《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的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各项责任的落实情况,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厅(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厅党组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考核标准根据《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中共甘肃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的实施办法》各项任务内容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占比重,将考核内容分类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分解(见附件:《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总分共100分,其中:组织领导(15分)、宣传教育(10分)、制度建设(20分)、廉洁自律(20分)、作风建设(15分)、满意度测评(20分)。考评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进行扣分,每类分值扣完为止。另外设置加分项目。
考评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采年度自查自评(考核对象须对照《考核标准》提交映证材料),考核组取听取汇报、对照责任书检查任务落实情况、查阅资料、个别谈话、会议“三述”、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考核组根据考核掌握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打分,得出综合考评结果。
第九条 “一票否决”情形。设立“小金库”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领导班子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在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单位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组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问题严重的,依据《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
甘肃省教育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评价标准
考评内容: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满意度测评,共6类。
考评分值:满分为100分。考评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进行扣分,每类分值扣完为止。另外设置加分项目。
考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组织领导(15分)
1.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2.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未落实的,扣2分。
3.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规定等,并研究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未落实的,每次扣2分。
4.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做到的,扣2分。
5.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廉政谈话、廉政档案制度,组织签订《廉政承诺书》,制度未落实的,扣2分。
6.班子成员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与分管部门内的党员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未落实的,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7.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职工意见,领导班子每半年要专题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认真整改。未落实的,每次扣2分。
8.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各党组织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党组和驻厅纪检组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未落实的扣1分;厅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向驻厅纪检组报告1次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未落实的扣1分。
9.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年中未督促检查的,扣1分;年底未开展自查自评的,扣1分。
10.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部门查处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如实报告,不主动查处,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11.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出现的突出问题。相关工作为落实的,扣2分。
二、宣传教育(10分)
1.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未落实的,扣2分。
2.积极组织参加厅机关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3.贯彻落实厅党组《甘肃省教育厅(委)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
4.直属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廉政教育活动。未落实的,扣2分。
三、制度建设(20分)
1.健全完善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事项具体内容和民主决策程序、方式。制度不健全,扣2分,制度未落实,扣2分。
2.认真贯彻落实选人用人制度,健全选人用人监督机制。未如实记录选人用人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的,每次扣2分。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严禁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未建立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的,扣5分;因机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发生严重问题的扣5分。
4.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抓好单位工程项目、设备采购等重要项目的立项、招标、验收各环节的工作。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分。
5.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发生严重问题的,扣5分。
6.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教育厅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廉政制度以及干部人事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等制度。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7.加强单位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四、廉洁自律(20分)
1.领导班子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未按要求进行廉政谈话的,每次扣2分。
2.严格执行《甘肃省教育厅(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厅党组述纪述廉述作风实施办法(试行)》,认真负责地开展“三述”工作。对组织上要求作出说明的事项隐瞒、回避的,扣3分。
3.严格执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按照程序规定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而未提出的,扣3分。
4.严格落实《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班子成员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组织处理的,每人扣3分。
5.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从业限制规定、甘肃省教育厅党员干部《廉政承诺》以及省教育厅有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3分。
6.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3分。
7.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如有违法行为的,每人扣3分。
五、作风建设(15分)
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双十条规定。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每件扣3分。
2.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违反规定受到查处的,每件扣3分。
3.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切实改善政风行风。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受到查处的,每件扣3分。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因发生违规办学、乱收费、招生舞弊等受到查处的,每件扣3分。
六、满意度测评(20分)
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结果进行评分(测评表见附表)。
七、单列加分项目
1.在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中有创新,被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每项加5分。
2.廉政建设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的,每项加5分。
3.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载体的,每项加5分。
根据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检查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附表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评表
附表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满意度测评表
附表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评表
单位: 年 月 日
考核对象 | 组织 领导 (15分) | 宣传 教育 (10分) | 制度 建设 (20分) | 廉洁 自律 (20分) | 作风 建设 (15分) | 满意 度测评 (20分) | 综合 得分 | |
领导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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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满意度测评表
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测评对象 | 评价意见 | |||
满意 (15-20分) | 基本满意 (10-15分) | 不满意 (10分以下) | ||
领导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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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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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各项内容测评分数标准:
满分为20分。满意(15-20分)、基本满意(10-15分)、不满意(10分以下);
2.要填写相应的分数,超出标准的分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