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次审议顺利通过

26.09.2014  18:25

      9月26日,《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并全票修订通过,该《条例》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省检察机关推动制定的唯一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同时,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条例》中的个别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经过省检察院和路志强检察长的呼吁和推动,《条例》的修订工作已经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
        据了解,《条例》修订工作自2014年5月正式启动以来,由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牵头先后进行了六次修改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省检察院作为《条例》修改的主要配合单位,在检察系统内部两次征求意见,并配合省人大相关部门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论证和调研。修订后的《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共有24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针、工作机制、工作重点、工作机构和各单位工作职责以及经费保障等。
        《条例》结构合理,内容相对完善,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工作重点和各单位预防工作职责符合我省实际。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目的进行了补充,强调了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同时也要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使地方立法与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中纪委等9部委《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相衔接。二是对预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补充完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预防工作方针中,补充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内容。对这一方针加以反映,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表现,在充分体现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的同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三是将预防对象按照《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界定,不仅与基本法相衔接,同时在实际预防工作中也避免出现异议。根据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引入“国有公司、企业”的概念,使预防工作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四是预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所有单位和部门,适用主体具有多元性,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修订后的《条例》更为明确地体现出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学校、家庭共同参与预防工作,形成预防事务有人抓,预防工作成网络的格局。五是为保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顺利开展,将预防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使预防工作的经费保障真正有了立法依据。六是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要进行年度述职述廉考评,探索了预防工作的新途径,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公正。七是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吸收进《条例》,将这项查询制度作为招录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前置程序,并通过《条例》予以法制化、规范化,更加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意义。八是专门增加了检察机关做好预防工作的职责,补充了“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措施,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挽救在先的原则。同时,使三项预防工作制度有法可依,规范适用。 
        据悉,省院预防处下一步将联合省人大办公厅,省院办公室、宣传处做好对修订后的《条例》的集中宣传和学习、贯彻执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