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送审稿)》征意见

15.06.2016  08:13

    原标题:《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送审稿)》征意见

  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有门了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将《甘肃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6年7月10日前,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稽察办法(送审稿)》摘录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查举报制度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受理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稽察特派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受理部门。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发现存在可能严重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它紧急情况的,稽察组应建议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被稽察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问题项目可提请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被稽察单位以及相应单位违反国家与省有关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通报批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下达被稽察重大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已下达投资计划的,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性资金。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被稽察项目的建设;调整被稽察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暂停有关地区和部门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涉及有关市(州)、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处理,处理结果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处理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稽察人员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隐匿不报或者故意不按规定处理的;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杨)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