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

31.10.2014  18:49

甘科计〔2014〕12号

各市(州)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及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附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4号)及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是指对甘肃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示的计划项目范围。按照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确定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逐步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及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项目不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根据工作需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其它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的时限。公示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的程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公示由省科技厅统一进行,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第八条 反馈意见受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示内容向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应实名反映并注明联系方式。对于匿名反映的意见,省科技厅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甘肃省科技厅对反映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存在科研诚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将取消所申报项目立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将及时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