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出台贯彻《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残维字〔2014〕5号

30.05.2014  20:34

各市(州)、甘肃矿区残联:

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省政府已于2013年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施行近一年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市州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办法》的实施意见或配套措施,是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省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暨全省残联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出台《办法》实施意见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省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日趋完善,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初步形成,但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大,就业层次较低、就业稳定性差的总体形势尚未根本改变,歧视和侵犯残疾人就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据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统计数据显示,我省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不足40%,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率不足50%,残疾人职工下岗或失业后,再就业率不足20%,并且与社会平均水平呈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非常艰巨,残疾人就业难成为导致其生活贫困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因素。为此,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我省《办法》,抓紧出台贯彻《办法》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措施,是当前推动各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把握原则,细化《办法》,力争有所突破和创新

各地在制定贯彻《办法》的实施意见时应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办法》已有的明确规定,坚决不能取消或弱化。二是《办法》作了原则性规定的,要进一步进行细化,突出刚性要求和可操作性。三是根据《办法》,坚持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为宗旨,结合本地就业状况及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应实现进一步突破和创新。现依据《办法》的章节和条目,就实施意见需要重点突破的内容,提出如下建议,供各地吸纳参考。

(一) 在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中,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中的安排比例可适当提高。

(二)在第三章“保障措施”中,可补充和细化的内容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各地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考录用残疾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或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贴;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水、电、暖、汽、物业等费用上给予优惠保障;进一步明确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小额信贷贴息、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府、街道新办的贸易市场的商铺、摊位和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给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经营,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

(三)在第四章“就业服务”中可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加大政府对残疾人职业培训支持力度,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适应用人单位需求;鼓励扶持城乡残疾人青少年、残疾人子女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加强残疾人职业能力开发,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四)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可补充和细化的内容: 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抓紧推动《办法》实施意见年底前出台。

一要做好实施意见依据的搜集整理。制定实施意见依据的重点有:《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84号,以及近期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各地在推动制定实施意见的过程中,要认真搜集整理背景材料,并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借鉴。二要加强协调沟通。各地要主动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争取支持,积极与人社、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特别要加强与政府法制办的工作协调。三要抓紧制定出台。各地要把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力争年底前我省所有市州全部出台。省残联将适时通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省 残 联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