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出台《贯彻落实〈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15.06.2015  20:0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近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出台《贯彻落实〈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并印发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

实施意见》依据《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实际制定而成,主要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处置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目前投资类企业监管遇到的热点问题,为企业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定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了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工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投资类企业的组织形式、名称和经营范围。一是严格组织形式。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因此,投资类企业不能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分支机构的形式设立。二是严格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三是严格经营范围。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凡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其他涉及金融、银行等特许项目内容的或者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经营范围,一律不予核准。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宽准入”条件下,对投资类企业实施“严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