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101-150)
29.05.2014 17:05
本文来源: 建设厅
101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未进行修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02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03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104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5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06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07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108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109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10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11 、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12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113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114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115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116 、买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设计图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1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1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失职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1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19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20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21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2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5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26 、违反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7 、违反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28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29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30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31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32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3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4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5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6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7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8 、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39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0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1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4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4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4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4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49 、违反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50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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