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4.02.2018  10:54

 

甘工信发[2018]86号

 

各市、州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程,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有效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省工信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1日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着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推动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工程,促进我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有效带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的工业优秀新产品是指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传统支柱产业发展方向,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并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扩大产品使用功能、拓宽应用领域,经市场认可的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新产品。

第三条  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工业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工作;市(州)工信部门、省级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工业优秀新产品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奖励

第四条  在评选年度前三年内研发的新产品(新品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优秀新产品奖:

(一)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研制的,并按照《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省工信委备案的新产品;

(二)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研发的创新成果,推广转化到省内多个企业,累计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新产品;

(三)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医药新产品;

(四)取得国家和省上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新产品:

(五)以甘肃道地药材为原料并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功能性保健品;

(六)具有甘肃特色的文化旅游新产品、新品种;

(七)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及信息系统;

(八)通过省工信委备案的重大成套装备;

(九)符合工信部和国防科工局颁布的《年度军用技术转民用技术》目录的新产品和进入军品领域的民用新产品;

(十)填补省内空白,具有良好经济效益,能够有效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第五条  属于下列之一情况的,不予申报评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重量、剂量的产品。

(三)生产产品企业在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五)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牵头人进入国家和省上工商、质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失信企业、失信人员名单的。

(六)违反税收相关法规,构成偷、骗税等行为的。

(七)获得过国家、省政府及省直部门奖励的产品。

第六条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奖励条件: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条件如下:

特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年销售收入3个亿以上。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年销售收入1亿以上。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较大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工业产品新品种,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参照奖励其他范围:

省内科研院所研发的创新成果,转化到省内企业形成产业集群,集群内所有企业的新产品达到优秀新产品奖励条件的,按同等标准进行奖励;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及信息系统达到优秀新产品奖励条件的,按同等标准进行奖励;通过省工信委备案的重大成套装备达到优秀新产品奖励条件的,按同等标准进行奖励;近5年内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医药新产品、以甘肃道地药材为原料并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功能性保健品及取得国家和省上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新产品,达到优秀新产品奖励条件的,按同等标准进行奖励;符合工信部和国防科工局颁布的《年度军用技术转民用技术》目录的新产品和进入军品领域的民用新产品,达到优秀新产品奖励条件的,按同等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从高到低限额进行奖励,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1项,奖励300万元;一等奖5项,各奖励100万元;二等奖10项,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50项,各奖励20万元。获奖产品颁发证书及文件。

资金来源: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每年由省工信委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进行集中申报,由申报单位到当地工信部门、省级有关行业协会申报,经市(州)工信部门、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审核合格、填写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省工信委。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新产品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申报表》(见附件);

2.省工信委颁发的《甘肃省新产品备案登记表》或其它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3.新产品、新品种研制工作总结报告、生产工艺总结报告、市场分析报告;

      4.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5.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研制单位提交参评产品销售收入原始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税收证明及申报新产品完税凭证,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研制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须包含参评新产品收益分析(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情况)。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的在多个企业成果转化产品以累计值申报。

6.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

第十条 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开展评审,重点对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优势产品重点倾斜,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优秀新产品奖的发布: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审核确认优秀新产品获奖名单,并在省工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发布年度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名单,并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奖单位进行奖励。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积极申请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研发单位的后续研发及科研技术人员的激励,获奖单位可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用于奖励主要研发人员,企业应根据主要研发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技术牵头人奖金不低于所有研发人员奖励总额的30%。获奖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中心、产业联盟等技术创新平台进一步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评选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解释。

 

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