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中国兰州网3月16日消息 3月1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我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发布了3起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另据介绍,为进一步明确受理司法救助的部门和决定司法救助的部门,统一、规范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15年12月21日印发实施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省高院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四类人员可申请司法救助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具体有四类人员: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我省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根据《办法》的规定,省高院将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由分管国家赔偿工作的副院长任救助委员会主任,赔偿办牵头,立案、刑事、民事、信访、执行、行装、审判保障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救助委员会委员,共同对全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负责。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赔偿办,以便更好地发挥赔偿办在司法救助工作上的牵头作用。(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