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取消商品房限购
原标题:我省取消商品房限购
同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中国甘肃网5月2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首席记者 甄燕红 记者 方言)房地产业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为了用足用好国务院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日前,我省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有25条。《意见》明确指出,全省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A
鼓励有需求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
取消商品住房限购。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地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取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套型、面积限制,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鼓励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鼓励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购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等,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为准。个人购买、销售住房涉及其他税收的,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B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具体状况,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3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贷款余额。
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工作,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减轻缴存职工购房成本。
改进住房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C
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多、资金使用灵活、综合成本低的优势,积极支持涉农棚户区改造工作。
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各市州政府要按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用足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研究制定货币化安置优于实物安置的政策,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通过货币补偿、组织棚改项目区的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等方式,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要通过组织房交会、团购等方式,实现房地产企业与棚改项目区居民有效对接,便利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影响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健全征收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充实管理人员,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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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房源向社会出租
不断完善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各市州政府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要根据市场开发主体、消费者、中介服务组织的需求不断完善,为租赁市场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者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并享受相应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地域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
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各市州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