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的通知

28.05.2014  19:32

甘农机科发〔2014〕70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省农机鉴定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第143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产品条件: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列入甘肃省年度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且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2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10台(套)。对季节性生产使用的产品,其定型鉴定文件时间不满一年,可提前申报,但该产品必须经过一个季节的生产使用。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资质: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三)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包括: 

  1、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可以是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复检产品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等任一证明材料,原推广鉴定申请材料中的“定型说明表”不再适用);
  5、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企业标准应经质监部门备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
  6、产品使用说明及产品“三包”凭证一份; 
  7、产品外观5英寸同一底片彩色照片3张(正前方45°、后、侧三个方向); 
  8、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在满足前三条规定的条件、资质和要求的情况下,按照《关于省农机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通知》(甘农机管发【2014】29号)的有关流程要求向省政府政务大厅处申报。省农机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鉴定,不予鉴定的说明理由。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五、其它要求

  1、实行鉴定工作反馈制度。省农机局对推广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分别上报省农机局和省农机鉴定站。 

  2、及时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省农机鉴定站应认真实施鉴定工作,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的,上报省农机局审批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3、定期发布推广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在甘肃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省农机鉴定站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向省农机局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向省农机鉴定站定购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4、加强对获证产品的监督管理。通过鉴定的农机产品应真实可靠。对伪造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5、做好证书变更工作。凡在我省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如产品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企业应当向省农机局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换证。


  附件:1、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19日

 

  附件下载: 鉴定申请表及工作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