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26.09.2017  09:14

  我省环境资源案件今后实行集中管辖,凡一审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由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记者近日从省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根据省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省法院在受理一审涉环境资源类案件时,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及省法院涉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市州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就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提起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诉讼,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为方便群众诉讼,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在三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集中管辖法院。

  会上还发布了《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就甘肃林区法院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依据《意见》,在小陇山、祁连山、白龙江、子午岭、洮河等重点林区设立基层法院,实现涉林案件统一管辖。(记者尤婷婷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