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在兰就业港澳台同胞可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01.03.2018 18:11
本文来源: 政府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这意味着4月1日起,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与我市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与我市缴存职工政策一致,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异地转移接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记者了解到,按照《在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要求,凡在我市各单位就业,并与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均可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汇缴、补缴、信息变更、封存、启存、内部转移、结息等业务及办理流程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执行。已经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资料前往中心业务大厅办理。办理业务时,不需要出具居民身份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流程等均与单位其他职工相同,并按照中心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港澳台职工跨城市就业,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的,按照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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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2018 18:11
兰州:开发商不得限制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原标题:开发商不得限制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人民网
甘肃:禁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是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拍摄的一处在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