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室温不达标拒绝缴费上了法庭缺证据输了官司

31.10.2014  04:35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住户周某称供暖温度不达标,拖欠供暖费近1.5万元,后被物业公司起诉。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周某证据不足,判决其全额给付采暖费。

    周某是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西街天茂园小区61号商铺的业主,为周某服务的物业公司是兰州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的房屋面积129平方米。物业公司称,自2010年开始,周某就不缴纳采暖费,截至2013年,周某共拖欠采暖费用14964元。除此之外,他还拖欠水费、物业费等费用。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酿成纠纷,故诉至法院。

    案件在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庭审中,周某提出,暖气温度不达标,不同意给暖气费。水费是按时缴纳的,不存在欠费。物业公司从未履行服务项目,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向周某提供供暖服务及物业服务,周某理应支付相应费用。至于周某提出的暖气温度不达标,水费不存在欠费,物业公司从未履行服务项目的抗辩,因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其主张的事实有关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据形式及证明力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兰州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采暖费用4515元,2011—2012年采暖费用4515元,2012—2013年采暖费用5934元,以上合计采暖费用14964元。以及拖欠的水费、物业费合计2000余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