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不到位致PM10浓度超标 兰州市两区长受处分

06.11.2014  10:49

    原标题:PM10浓度超标 两负责人被处分 未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职责,城关区分管副区长及皋兰县分管副县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由于未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导致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城关区分管副区长胡泉、皋兰县分管副县长白本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兰州市政府的通报,2014年9月2日23时起,兰州市城关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PM10浓度超标,9月3日1时PM10浓度达到最高值275μg/m3(超标0.83倍),7时PM10浓度再次升高并超标。经兰州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调查,认为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周边道路及工地扬尘污染。其中:城关区政府对生物制品所监测点位周边区域的道路,按照《兰州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规定,应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但经检查,雁西路、雁南路、606号路、609号路、大砂坪、北滨河路等路段道路扬尘污染严重等。同时,皋兰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对国道109线旁大砂沟综合整治工程按《兰州市扬尘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六个100%”抑尘措施。9月2日皋兰县辖区内忠和镇境内国道109线未采取保洁洒水抑尘措施,导致道路交通扬尘污染严重。

    经审理认为,在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监测点位PM10浓度超标事件中,城关区政府、皋兰县政府未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城关区分管副区长胡泉、皋兰县分管副县长白本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三)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经2014年9月29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泉、白本弟行政警告处分。(首席记者 丁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