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乘客受伤是自身原因铁路局不用担责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乘客坐火车时,不慎被厕所门夹伤了手指,入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乘客认为,铁路局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昨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外公布一审判决,“乘客受伤是自身未注意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兰州铁路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既没有过错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尽到了安全运送的义务,驳回乘客诉讼请求。”
受伤乘客状告铁路局
原告王见元诉称,2014年9月9日18时16分,原告王见元和妻子从镇江乘坐T116次旅客特快列车,打算到兰州下车后再转乘到金昌。列车从镇江开出一小时后,王见元拿着垃圾小盘向车厢垃圾桶内倒垃圾,此时,列车晃动了一下,卫生间的门顺势打开了,王见元本能地伸手扶住卫生间门框,就在此刻,有名乘客上厕所,在如厕关门的瞬间,王见元的左手无名指被门夹伤。
随后,王见元立即前往列车医务室,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包扎处理,列车长对事故的发生经过作了笔录、拍照,并建议王见元在蚌埠站下车治疗,但王考虑地形不熟,他坚持乘车。
2014年9月10日22时50分,王见元抵达金昌,他立即前往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手无名指骨折。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3247.50元。当王准备报销医疗费时,当地合作医疗称“此疾病为铁路运输造成,故不予报销。”
王见元就此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兰州铁路局赔偿医疗费3247.50元、误工费1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8227.50元。
法院:受伤与铁路局无关
案件在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方兰州铁路局辩称,王见元乘坐的T116次旅客列车运行平稳,未发生任何行车事故、故障等非正常情况,列车上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无过错、过失和不当行为。王见元的受伤不是铁路局造成的,完全是由于自身不注意以及被第三人(其他旅客)上厕所关门夹伤所致,因此,王见元应自行承担受伤的全部责任。同时,铁路局出示一份王见元受伤后的情况记录,载明王见元在受伤后不愿在蚌埠站下车医治,也不愿寻找夹伤自己的乘客,并声明后果自负,这份情况记录上有王的签名。据此,铁路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见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原告王见元明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综合全案来看,原告王见元乘坐T116次旅客列车时,由于自己未注意安全警示标志,将左手扶在列车卫生间门合页缝隙处,被上列车卫生间的旅客关门时,致其左手无名指被夹伤,与列车运行无因果关系。在王见元受伤后,列车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且T116次旅客列车运行正常,未发生任何行车事故及其他运营事故。因此说,原告王见元的手指受伤是自身未注意的原因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兰州铁路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既没有过错行为,也没有违约行为,尽到了安全运送的义务。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王见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