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交流与合作”研讨会在我校成功举办
近日,由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中德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交流与合作”研讨会举行。德国明斯特大学教授、欧洲私法研究中心主任赖讷尔•舒尔茨,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欧盟“让·莫内”终身讲席教授托马斯.M.J.默勒斯,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法院前法官多萝特•舒尔茨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张彤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金晶等学者受邀出席会议。
赖讷尔·舒尔茨教授在交流发言中对欧洲特别是德国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德国法学教育体系两阶段的特殊之处作了介绍;莫勒斯教授围绕德国的完全法律人从案例分析技术、方法论和法教义学三个方面对德国的法学教育作了详细介绍;多萝特•舒尔茨法官先是对德国的法院体系作了说明,然后就莫勒斯教授所说的方法论做了补充。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王茂林、马建兵、何恩光、赵海燕、张瑞萍等教师就相关问题同与教授们进行探讨交流,相关专业的研究生针对托马斯教授所说的“德国判决可以援引学术观点”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等问题进行探讨。互动交流不仅使我校师生加深了对欧洲、德国法学教育模式的认识。
研讨会期间共举办了三场讲座。赖讷尔•舒尔茨教授为我校师生作了题为“欧洲数字化进程中的法律前沿问题”的专题讲座。他重点阐述了在未来立法中将会出现的“对待给付”和“适约性”的基本概念,并从条件、情形、过程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和说明。他认为数字化时代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话题,对于数字市场,企业必须积极面对,并且要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在明法讲堂作了“以中国《民法总则》为例看法律教义学和和法学方法论间的关系-德国视角”的专题讲座。他对中国《民法总则》中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概括分析;并将参引技术,推导、限缩技术,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和利益的衡量等四种技术进行了阐述;对法律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多萝特•舒尔茨博士作了“德国家庭法的新近发展”的专题讲座。她从家事法、不断变革社会中的家庭生活、德国抚养法部分的最新进展、防止暴力和骚扰行为的民法保护中秉承的“谁暴力、谁出局;谁骚扰、谁受罚”的原则、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在德国家庭法方面的新进展等方面作了讲解。
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刘晓霞教授主持研讨会并致辞,她向前来参加研讨会的三位德国教授表达了最诚挚的谢意,并就今后该学院与德国相关大学法学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进行了交流沟通。有关部门和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上述学术活动。
编辑: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