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五个“创新”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有效衔接
中国兰州网6月29日消息 社会转型,矛盾增多,纠纷复杂,法院案多人少。如何破解这道难题?最高人民法院2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希望通过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逐步推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向法院,各级法院正面临着案件数量激剧增长的压力。
数字一: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万余件,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年以来,共登记立案993万余件,而10年前的2005年是784万件。
数字二:2015年,全国79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391万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933万余件,而2005年是530万件。
数字三:目前我国每年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而在5年前只有40万件。
几组数字的巨大变化让“案多”这一难题摆在人们面前,此次出台的意见和规定致力于整合社会解纷资源,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意见和规定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调解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促进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解纷功能;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为各类解纷组织依法调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五个“创新”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
“与诉讼相比,调解、仲裁、裁决等非诉解纷方式有着简便快捷、成本低、效果好等优势,人民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愈显迫切。”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改革创新。
亮点一: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亮点二: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