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司法局原局长贪污百万公款被判刑

07.11.2015  03:2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永登县司法局原局长指使会计私设小金库,将138万元公款贪污及挪用,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半,会计兼出纳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魏某不服,提出上诉。11月6日此起上诉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现年57岁的罗某自2005年1月6日任永登县司法局局长兼党支部书记,魏某于2009年3月借调至永登县司法局,同年6、7月份任永登县司法局会计兼出纳。2010年9月14日,魏某受罗某的指使,在农村信用联社用自己名义开户,私设小金库,之后魏某将违规收取的补助款、管理费等不能进入基本账户的资金,以及从基本账户中套取出来的资金陆续存入小金库,供罗某使用。截至2014年8月18日,小金库账户共存入1446792.3元,余额为61883.3元,共计支出138万余元。

    在支出的138万余元中,罗某用于给妻子购买保险花费87585元,用于个人搭礼花费21500元,个人挥霍461100元,共计贪污570185元。另外,52万元罗某滥用职权用于违规宴请省市县相关人员,拜年,赠送购物卡等。其余支出中,罗某用于购买办公用车、出借他人等等。

    2014年8月18日,魏某将剩余的6万余元取出后,从自己工资卡中取出4万元,将10万元交给司法局工作人员,用于退还应该补助给企业的补助款,罗某自己拿出18.85万元用于退还应该补助给企业的补助款,后被永登县检察院扣押。

    案发后罗某上缴账款20万元,被挪用的公款已经追回,被永登县检察院扣押。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魏某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公共财产供个人搭礼、给其妻子购买保险以及个人挥霍,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70185元。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6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罗某滥用职权私设小金库,将52万元公款用于违规宴请、拜年、赠送购物卡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罗某的指使利用其会计兼出纳的身份,违规私设小金库,将违规收取的补助款、管理费等不能进入基本账户的资金,以及从基本账户中套取出来的资金共计144余万元陆续存入其受罗某指使开设的个人账户内,供罗某个人使用。案发时该账户余额为6万余元,造成损失138万余元,指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属主犯,魏某属从犯。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魏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魏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魏某称其只是单位的一名会计,她都是听从罗某的安排办事,她认罪,但恳请法庭能综合全案给其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