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发〔2016〕279号
各市、州工信委,省建材工业协会,省节能监察中心,重点水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为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省工信委拟于2017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的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主要用能单元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运行情况和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情况。
(二)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核算基期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加价标准
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将根据情况适时对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分为预警监察、企业自查和专项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预警监察 省工信委根据重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任务和市(州)上报情况确定预警监察企业名单,现场监察工作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实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工信委要组织辖区内企业积极配合做好预警监察工作。
(二)企业自查 各水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自查报告(见附件)提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情况相关资料报当地市(州)工信委,经审核后,由各市(州)工信委于2017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工信委。
(三)专项核查 我委将于2017年上半年对全省水泥企业2016年度水泥产量、产品可比综合电耗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实施。
六、其它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委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核查任务按时、保质、高效完成。
(二)省建材工业协会、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为各市(州)节能机构相关人员和水泥生产企业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
(三)各水泥企业要对预警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刻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扎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四)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后另行通知。
如有不明,请及时与省工信委环资处联系。
联系人:车海龙 电话:0931-4609254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自查报告(样本)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