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 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23号)以及甘肃省“6363”水利保障行动方案,现就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吸引社会资本
(一)培育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全省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支持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实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规划内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规划范围、投资规模、收益预期等信息。按照城乡供水统筹,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水务一体化运营模式,通过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实现水利工程建管合一。省级以上财政投入优先支持引进社会资本的项目。
(二)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各类水利工程的,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社会资本参与的水源开发、河道治理等项目,置换出的土地开发收益、采砂权及相关收益,应明确分享机制,作为社会资本的投资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部分,产权可按照合作模式划归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所有并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可以交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同时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水权确认登记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加快建立甘肃水权交易中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社会资本出资建设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水权置换转让机制。
(四)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分类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等产品价格,探索推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社会资本投资的中小型水利设施按照收益适当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原则制定水价,也可由供用水双方自愿协商定价。价格调整不到位的水利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合理补偿。
(五)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依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企业各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保障国有资产公益性、战略性功能的实现。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负总责。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责任和义务,服从全省统一调度;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保障工程功能发挥和安全运行。
二、用足用好金融政策
(六)鼓励开展直接融资。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水利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债券融资,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贷组合、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募集建设资金。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担的债券(票据)融资风险补偿(缓释)基金。探索开展与保险资金持有机构的战略合作,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积极吸引保险资金通过多种方式,为全省水利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七)发挥金融机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和国开行甘肃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其政策导向功能,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为水利事业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利用好过桥贷款、中长期贷款和相关优惠政策。注重发挥甘肃银行、兰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区域优势,借助其区位特点,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灵活保障的资金支持。有效利用各类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通过市场竞争,拓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融资渠道。注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贷产品创新,允许水利工程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
(八)设立甘肃水利发展基金。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水利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加快设立甘肃水利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水利建设资本金来源。设立和使用水利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要围绕全省水利发展规划,重点投资重大节水供水工程。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政府出资人代表,依照《公司法》与社会出资人签订协议,共同发起设立甘肃水利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可使用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在内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实行政府投入资本金管理
(九)建立政府投入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行水利项目资本金制度。在符合相关资金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将中央下拨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由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金融机构洽谈贷款事宜,为重大水利项目建设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市县以资本金运作的方式,扩大本级水利投入。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促进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公共服务设施逐渐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对实行资本金管理的项目,省属项目收益收费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市县项目收益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由市县财政通过科学安排转移支付、等价置换资产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合理安排政府投入比例。根据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确定资本金补助政府投入比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在综合分析项目规模、建设工期、用户承受能力及预期效益的基础上,通过科学测算,合理确定项目最大贷款能力和最小资本金额度,资本金比例最小不低于20%。
四、做好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十二)规范项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加强项目储备,注重项目遴选,理性选择社会资本投资方,签订投资运营合同,加强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完善退出机制,形成长效规范管理机制。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门协调机制,优化流程,创新方式,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开工、建设合规有序;落实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管理,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降低风险和负担。
(十四)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宣传社会资本在促进水利发展,特别是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方面的积极作用,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为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