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男子替亡妻索赔 要求对方担责50%未获支持
中国兰州网7月23日消息 妻子死亡、丈夫脑部受伤,这场伤亡事故,让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小型轿车驾驶员陷入赔偿的拉锯战。7月22日,记者获悉,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财保武威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12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交通押金等14万元后,沈先生再赔偿各项损失7.6万元。
2014年12月30日21时30分许,朱先生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周女士由南向北行经武威市凉州区滨河路与祁连大道交叉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夫妻二人被送往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朱先生颅骨骨折,脑部多处受伤。而周女士经抢救无效后于2015年1月1日死亡。之后,周女士的父母、儿子及丈夫朱先生,找到沈先生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将沈先生及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人寿财保武威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沈先生赔偿事故造成周女士死亡、朱先生受伤产生损失的50%;人寿财保武威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沈先生辩称:首先,依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沈先生应承担20%的责任,而不是朱先生等所诉称的50%;其次,关于周女士死亡、朱先生受伤赔偿金一事,应先划分责任,属于沈先生赔付的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至于精神抚慰金,因根据相关法律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形式,故这部分不再赔偿。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委托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朱先生构成八级伤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朱先生负主要责任,周女士无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沈先生承担40%的责任。对于沈先生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一种的辩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沈先生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人寿财保武威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沈先生依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