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检院: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按程序做好交付执行工作

05.01.2016  19:32

      日前,榆中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榆中县法院没有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甘肃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进行调查评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适用非监禁刑罚罪犯实施审前调查评估,未能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派遣工作人员到庭接收社区矫正罪犯,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向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对拟判决(裁定)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监禁刑罚时,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二是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应书面告知罪犯到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限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三是在判决、裁定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四是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榆中县法院对此建议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