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入刑方能震慑考试舞弊
日前,南都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加入,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6月7日上午,包括南都记者在内的多名“枪手”正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6月7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今年高考号称“史上最严”,但在考试的第一天就出现震惊全国的重大舞弊事件,着实令人感到痛心。对于这起高考跨省作业的“枪手”,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行动迅速,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布案情进行情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枪手”拿下,将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
公众有理由相信,在国家职能部门的合力调查下,真相很快会大白于天下,相关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处,但我们有必要反思,高考“枪手”为何此起彼伏,“替考门”每年都会轻易被打开。
江西高考替考事件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记得去年高考刚结束,央视就曝光出一起大规模跨省的“替考门”事件。河南最终查实“枪手”考生165人;更可怕的是,高考替考仿佛变得明目张胆。2008年,甘肃省天水市发生了一起集体冒名替考事件,替考者多达23人,甘肃、山东两省教育、公安等系统近50人被依法逮捕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高考代考行为,国家层面的处罚依据,仅靠一部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可以预见的是,在金钱诱惑与违法成本极低的状况下,高考“枪手”们,随时上阵,即可轻松获取可观的非法利益。
而在国外,“枪手”入刑,早已成为多数国家治理路径。在美国,对于在托福等全国性统一考试中的作弊者通常会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英国,2009年两名学生在华威大学的入学英语测试中,因找人替考而被捕,分别被判处6个月徒刑加驱逐出境。2013年3月,我国4名代考者赴韩国代考托福和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4人均被追刑责。
值得欣慰的是,今年年初,面对国家级考试中不断出现的替考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有关考试替考犯罪的条文,其中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这不仅是惩罚高考“枪手”的一把利剑,更能给各类国家级考试带来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
当然,要用好这把利剑,须制定严密的法律实施细则。比如,细化“国家规定考试”的范畴。像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可以纳入进来;再如,可以在原条款中,加上一句“情节严重的”,将原条款变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的规定,既能体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化,也有利于对那些情节轻微的,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枪手”,给予刑罚之外的处罚。
文/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