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保障才能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获悉,为了切实保障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兰州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提出多条举措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在见义勇为行为并没有强制性的前提下,这些相关奖励与保护规定,不仅能够从体制上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产生,还将极大地弘扬社会正气。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但它不具强制性,只是具备一定的引导力量。因此,往往许多英雄见义勇为之后的后果让人不胜唏嘘。2005年,众多媒体曾报道了广西见义勇为英雄韦兆安因负担不起昂贵医药费而跳楼自杀一事。韦兆安的死,再次把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沉重话题摆在了大家面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义的积极性。尽管近几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等问题不断得到改善和解决,对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不排除有个别地方对见义勇为人员关心爱护不够,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存在。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今天,出台一个政府性规章来奖励见义勇为,并且为英雄减轻后顾之忧,其实很有必要。
首先,有了这样的规定,在见义勇为的认定和受奖面上就有了更为科学和全面的标准。譬如,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上,它的界定是比较科学的。不论主体,只就其行为本身来做认定,比较符合社会对公序良俗的推崇。反观很多地方规定,明确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所以在发生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之后,小英雄往往面临着许多窘境,有的被救者甚至悄悄走掉。这种情形的发生,纵然有社会道德沦丧的诱因,但体制规定的不完善也是另一个原因。
其次,能够纠正见义勇为奖励制度“重奖励、轻抚恤”的弊病。对于社会或媒体来说,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只是一个小故事或者小版面,但对于许多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英雄而言,做好事的代价实在太大了——有的失去了生命,留下了孤儿寡母;有的瘫痪在床,永远不能站起来;有的面目全非,此生都无法见人。但我们的见义勇为奖励差不多也只是一笔。后续的治疗或生活费用,会让这些英雄生不如死。笔者以为,奖励固然需要,但奖励只能救急,不能解决英雄以后的实际困难,也不是长久之计。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则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实施办法》主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待遇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伤残鉴定、纳入医保、住房保障等等,这些又实用又接地气的规定,必将让英雄们眼前一亮,而且也会让那些有见义勇为正义之心的人安心许多。
更重要的是,《实施办法》的引导性和对正能量的肯定,是对精神文明建设春风化雨般的滋润。这样的正能量,每个人都可以吸取到。尽管见义勇为情况具有突发性,但是只要大家都知道,这个社会和这个城市不会亏待英雄,那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正义都能发挥其固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