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兰州建安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机动车环检定期检验系统承检单位目录的通知
兰州市、临夏州、定西市环保局:
根据贵局《关于对辖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申请列入环检承检单位目录意见的报告》及机动车环检机构相关规定,现将兰州建安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骏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目录见附件)环检机构列入省机动车环检定期检验系统承检单位目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机动车环检单位必须具备点燃式发动机(GB/18285-2005)中规定的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压燃式发动机 (GB/3847-2005)中规定的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简称工况法)检测的能力和资质,同时具备点燃式发动机采用(GB/18285-2005)中规定的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压燃式发动机采用(GB/3847-2005)中规定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简称双怠速法)检测的工位、设备和能力,以保障工况法无法检测的特殊车辆的监测及检验工作。
二、我省机动车环检采用工况法,采用工况法时可执行甘肃省地方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DB 62/T 2575-2015)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DB 62/T 2576-2015)。
三、承检单位在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机动车检验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机动车环检数据的公正。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经营机动车尾气维修及相关业务。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四、承检单位要按规定取得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设备检定和认证认可手续,设备检定和认证认可手续失效时,环检能力即为失效。
五、各承检单位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全面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151号)的要求,按时完成机动车环检联网建设工作并通过验收考核,按要求保存和上传检验数据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向属地市级环保部门如实提供数据信息和相关材料,参加属地地市级环保部门组织的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实验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确保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属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 列入甘肃省机动车环检定期检验系统承检单位目录登记信息表.doc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1日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