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

02.02.2015  20:00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

      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作了调整。省发改委印发了专门通知(甘发改服务〔2014〕1720号),结合省情提出了贯彻意见。为落实相关通知精神,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除上述三类律师服务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部分律师服务价格放开后,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法律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价目公示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收费。

      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为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甘肃省司法厅

2015年2月2日

责任编辑: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