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餐馆设最低消费将被罚款 最高3万元

10.10.2014  13:15

  如果餐厅中还有对消费者“最低消费”的限制,那么它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单。根据昨天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餐饮经营者被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如果餐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从11月1日起生效。

  餐馆、酒店设置最低消费此前一直是餐饮行业的顽疾,虽然饱受诟病,却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中并无针对性条款而始终为部分商家所采用。此次办法明文给最低消费关上了大门。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根据办法给出的相关处理措施,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意味着以后如果餐饮企业存在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最高3万元的处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光盘行动”,此次办法也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引导。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记者 孙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