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越级诊疗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从3月1日起,兰州将严格控制越级诊疗,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和“能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不到县级医院治疗”、“能在县级医院治疗,不到省市级医院治疗”的目标。到2020年,住院病人县外就医比例控制在10%左右,县内就医比例达到90%左右。这是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执行的《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提出的目标。
《方案》提出,县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适用于兰州市各县(区)的县(区)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病种适用于兰州市所辖的新农合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筛查并确定各机构可开展病种,建立谈判机制,与之签订协议,协议外病种该机构不得收治且不计算转诊率。根据区域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将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和兰州腾达西铁医院纳入分级诊疗定点医院。正常分娩和白内障原则上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不计入越级诊疗。
要执行分级诊疗病种,我市确定了县级医疗机构100个分级诊疗病种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分级诊疗病种,省、市两级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方案以及我市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各县(区)要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分级诊疗服务协议。原则上,中心卫生院签约病种要在50种以上;一般乡镇卫生院2015年签约病种不能少于40种,2016年签约病种达到50种以上。
要执行各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县级和乡级所有分级诊疗病种实行中西医同病同价。分级诊疗病种不纳入定点机构人均费用控制指标。在分级诊疗所列病种费用限额中,均不包括临床需要的输血费用,输血费用统一按60%比例另行进行补助。因输血费用产生的超过限额部分,不列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罚范围。
另外,对于外出务工、求学、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和在参合地以外危、急、重症入院的分级诊疗病种参合患者,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应在当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于3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合管机构电话登记备案。出院后持在外务工、居住、就读等证明和其他住院资料,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报销,补偿按分级诊疗付费标准执行。
县(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在各自分级诊疗范围内的病种,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向上转诊,转诊必须申明转诊理由。若随意向上转诊本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范围内病种的,医疗机构将签约服务范围内病种向外转诊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按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1000元,乡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300元(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除外);如确因病情原因,本级医疗机构无法救治,需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参合患者,须及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转诊手续应由主管医生写明病情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