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16.10.2016  09:40

    原标题:10月15日起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调整

    10月15日,记者从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从10月15日起执行。

    A

    调整可贷额度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缴存余额系数确定: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B

    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商转公”贷款有变化:

    省中心规定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兰州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同时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首席记者甄燕红)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