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不是无根豆芽“免死金牌”
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近日首现无罪判决。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7月28日澎湃新闻网)
“无根豆芽”一直被人认为是经化学药品浸泡而成的有毒豆芽,如果长期食用危及健康。近年来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被判刑的芽农的近千人,可想“无根豆芽”对身体带来危害,不仅是民间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共识。但此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无罪,打破了以往认识,成了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将对其他法院判决类似案件时,起到很大的示范作用。
其实对于毒豆芽案判决的争议由来已久。如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长称,“一般情形下,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第144条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2014年3月,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安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问题豆芽菜”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对这类案件达成几点共识:第一,豆芽系芽类蔬菜;6-苄基腺嘌呤属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成分属于农药残留。第二,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行为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司法判决务求公平公正,任何判决都应该于法有据,而不能想当然,不能捏造事实,对被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无根豆芽”并不能简单认定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将销售生产豆芽的芽农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就有妄判妄断之嫌。司法判决也不能受到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影响与左右,如不能因为民怨沸腾,就对被告人施以超于其应受之刑的判决。食品安全自然备受公众关注,但“无根豆芽”现在并不能证实就是一种有毒、有害食品,却将生产、销售者判以刑罚,就是一种错误判决,各地法院应该赶紧纠正,给已判处这一刑罚的芽农平反,并赔偿因为错判给芽农带来的损失。
但也就在今年5月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公布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该公告明确“监管红线”称,因安全性尚无结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无根豆芽”的安全性尚无结论,这种豆芽仍在严禁之列。
不能因为生产、销售此类食品,并不会被有司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治罪,一些芽农就认为可以毫无顾忌地生产与销售,相关部门仍然要能对生产与销售“无根豆芽”的芽农予以打击。对于一项并不清楚其危害性的食品,肯定不能让其在市场上流通,给百姓带来潜在危害。但罪名要适当,“无根豆芽”到底能对人体带来怎样的危害,也不能一直存疑,也需尽快弄清其安全性,这才能最终平息各方争议,让相关部门执法更有依据,从而更好维护百姓权益。
文/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