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对“黑名单”企业说“不”

24.09.2014  04:16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马夫表示,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据介绍,除企业主动报送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将按照不少于3%至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马夫指出,与经营异常名录“谁登记、谁管理、谁公示”的原则不同,只有国家工商总局与省级工商部门才有权限将企业放入“黑名单”或从“黑名单”移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他介绍说,以政府采购为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就属于禁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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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毛振宾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正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惩戒制度,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对严重失信的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频次,禁止企业责任人从事食品药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的登记变更、金融融资授信、政府招标采购、公开项目的申请、土地税务、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进行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毛振宾同时介绍说,食药监总局将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行业、产品开展信用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在婴幼儿奶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一户一档”信用主体责任追溯体系和“红黑名单公示制”,为全面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食药监总局已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信用分级分类,做出A、B、C、D四级信用分级管理的标准体系,并建立起全覆盖的企业信用档案,以此建立食品药品信用监督机制。同时,正抓紧出台“黑名单”的管理制度,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严重失信者的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的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