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不应止于信息公开
中国兰州网2月23日消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是什么?政务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记者: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别是什么?
姜明安: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化,其广度和深度均超过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公开的“政务”涉及国家行政权的整个运作,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的整个过程,不仅包括行政权运作形成的静态信息的公开,还包括了行政权运作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活动的公开。此外,政务公开不仅是指政府单方公开政务信息,而且还包括政府通过各种形式、途径与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互动,将政务活动向公众开放,使公众能通过直接参与政务而影响和监督政务的含义。
记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于政府和社会公众而言,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
姜明安:政务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政务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国家治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作为传统国家管理主体的政府,也包括作为国家管理相对人的公民、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等。这些新型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自然不仅需要享有对政务的知情权,而且需要享有对政务的直接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必须有政务公开的保障。
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要使人民有获得感。人民的获得感不仅源于物质生活的富足,更源于政治上的当家做主。人民这种当家做主的获得感显然只能在政务公开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形成。此外,现代国家治理的手段、方式更重视合作、协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这些治理手段、方式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务公开:或以政务公开为前提,或以政务公开为保障。
其二,政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现代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运行的需要。传统的议会民主是“传送带”民主:人民仅要求有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对政府的监督即可。而对于现代民主——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来说,仅有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动态的,事前、事中的政务公开。只有有了政务公开,社会公众才可能有效参与决策、参与立法和执法,才可能有效地与政府就决策、立法、执法的各种事项展开协商、讨论、辩论。
其三,政务公开是加强反腐防腐,建设廉洁政府的需要。政务公开相较于政府信息公开,能够提供更加透明的公权力运作环境,从而更有利于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政治生态。实践证明,政务公开是反腐防腐的治本之策。
其四,政务公开是全面推进改革、法治,创新、发展,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改革、法治,创新、发展需要创设两个环境:一是政府和政府官员依法办事、干事的环境,二是人民群众积极创业、创新的环境。这两个环境都有赖于政务公开营造和成就。只有有了政务公开,政府和政府官员处在人民群众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之下,他们才不敢懈怠,才不敢乱作为、不作为。只有有了政务公开,人民才能不仅知政,而且能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从而他们才能信任政府和政府的政策,才会对创业、创新产生信心、热情,才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