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两办”主任收取贿赂 退赃积极被免刑事处罚

01.12.2015  10:20

  原标题:收了现金手机皮大衣心里不安找纪委坦白

  法院判决:洪某某受贿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中国甘肃网12月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 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主任洪某某收受贿赂,包括现金、手机、珍珠吊坠、皮大衣。事后她寝食难安,主动向市纪委交待受贿事实。昨日记者获悉,红古区法院一审认定洪某某构成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洪某某任西固区统一征地事务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西固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期间,兰州中瑞评估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为了招揽业务,先后送给被告人洪某某人民币15000元、苹果牌A1429型手机一部、周大福珍珠吊坠一个、皮衣一件及18000元的购物卡。洪某某将其收受的现金及购物卡,于2011年至2013年向职工代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张某乙4人发放福利,每人2000元购物卡及1000元现金,共计12000元,剩余10000元购物卡及现金11000元用于个人开支。经鉴定:洪某某收受的苹果牌A1429型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周大福珍珠吊坠一个,价值8000元,皮衣一件,价值3000元。

  2014年3月20日,洪某某主动向市纪委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上缴现金33000元及苹果牌A1429型手机一部、周大福珍珠吊坠一个、皮衣一件。

  红古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她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能够主动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应认定为犯罪较轻。故此,法院认定洪某某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