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政法委:坚决排除党政领导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原标题:坚决排除党政领导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省委政法委负责人就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 朱婕
中国甘肃网12月4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日前,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多家媒体作了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为进一步了解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规定》?
答: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深化细化了相关要求。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坚决排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问题作了特别强调,提出了具体要求。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在今年的省委政法工作会议上,王三运同志郑重向全省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约法三章”:禁止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尤其要禁止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禁止批条子、打招呼、递材料影响办案,尤其要禁止为一己私利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禁止调动政法干警来处理他们自身职责以外的事务。
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领导同志指示的一个举措,是排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行动。
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题有哪些表现?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司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由于制度机制和个人素质等原因,还有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有的党政机关出于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考虑,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也是导致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个顽瘴痼疾。为此,《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受理、调查、侦查、批捕、起诉、裁判、执行等活动。
此外,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不得向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参与招商引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活动。
问:为什么要专门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待、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出规定?
答: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明显增多。涉法涉诉信访不同于普通信访,许多还在法律程序中或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问题的案件当事人,也采取上访表达诉求,领导干部如果对这类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就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自2013年开始,中央政法委陆续开始在全国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目前,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要求。《规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直接转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反映司法人员纪律作风、执法办案等问题的控告、检举,可转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一律不得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代替司法机关拍板定案。
问:如果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由谁监督和处理?
答:这是解决违法干预的关键和核心所在。《规定》提出,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制度,明确细化记录、报告内容和程序。一经发现干预问题,一律记录在案,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机关报告的此类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何确保《规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为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规定》从两个方面作了要求。一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内容,细化和规范考评指标、程序,形成激励约束。二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司法环境,支持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定期听取司法机关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情况报告,并会同纪委、组织部进行通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干预行为。
问: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会不会影响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如何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
答: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在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中的作用,这一点不能有丝毫动摇。一方面,党委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不包办具体事务,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党委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领导。各级司法机关要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规定》强调,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委及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监督,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健全重大司法事项报告制度,切实维护和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