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壁虎被刑拘是一堂法制课

12.09.2014  17:12

   作者:王石川

  家住河南省许昌市扶沟县的田某等6人,自制捕捉工具,流窜到鄢陵县捕捉壁虎1600余只。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田某等6人被鄢陵警方刑拘。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陈警官介绍,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9月11日《大河报》)

  捕捉壁虎居然被刑拘,很多网友对此进行了调侃,捉壁虎是童年的一大乐趣,如果按照陈警官的说法,不少网友恐怕都是戴罪之人。

  刑拘田某等人,应该给个说法。陈警官称,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因此,田某等6人已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但凡熟知刑法的人大概都知道,刑法不可能规定如此之细,不过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确实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捕猎1600多只壁虎,确属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可资佐证的是,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田某等人捕获1600多只壁虎,称之“情节严重”也毫不夸张。

  值得一提的是,壁虎属于“三有”动物,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可知,耳疣壁虎、中国壁虎、铅山壁虎、多疣壁虎、兰屿壁虎、海南壁虎、蹼趾壁虎、无蹼壁虎、太白壁虎等壁虎,皆在“三有”保护动物的爬行纲之列。“三有”动物需要人类善待,尽管它们并非都是珍贵濒危动物。

  此外,2003年,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简言之,谁都不能非法捕捉壁虎等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由此可见,“三有”动物都不能捕捉。

  田某等人被刑拘,确实有点冤,但又不冤。保护野生动物,实际上是保护生态,保护地球上人类的同伴,也是保护我们自己。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人虐杀并饕餮野生动物,是时候对此敲响法律警钟了。

  此外,还需关注像田某这种法律知识欠缺的人,该如何自我保护?田某交代,他们一共6人,全是扶沟县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也许这是肺腑之言,而非狡辩。这就提醒相关部门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如果立了法却不普及,公民怎么遵守,意义又何在?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对普通公民来说首先掌握法律常识,才能不无意之中违法。(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