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凶杀案若在国外,麦当劳有法律责任吗?
最近,山东招远麦当劳店内发生一起凶杀案,目击者将现场视频上传,引发媒体和网友讨论。在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认为麦当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麦当劳在此次招远凶杀案中并无明显过错,其对于凶杀案这种不可预见的第三方暴力犯罪行为没有应对义务,属于躺着也中枪。
美国侵权法规定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如麦当劳和其消费者存在邀约关系)时,“行为人应当就该人在该关系范围内所制造的危险对第三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reasonable care)”。更具体的,加州法律规定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为“采取合理的事前措施(precautions)应对其公共区域内可能预见的第三方犯罪行为”。
其中,第三方犯罪行为是否对于商业机构可预见是法律实践中判断的关键,即在其店内和附近是否有类似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若商业机构店内及其附近并没有类似犯罪的历史,经营者无法预见可能会发生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就无从提供事前措施应对犯罪行为。比如,若麦当劳店内有发生盗窃案的历史,那么麦当劳就有责任采取事前措施,如利用广播提示消费者注意防盗或在显著位置提供防盗警示。
在招远麦当劳凶杀案中,事发麦当劳位于人流密集的府前广场商业中心,距离最近的派出所仅2公里,在其他公开报道中也未找到该店或其所处的府前广场在事前曾发生凶杀案的纪录。因此,招远麦当劳很难预见该店内会发生凶杀案,也就没有义务采取对抗暴力犯罪的事前措施。
在夏伦诉阿尔曼公司案(Sharon P. v. Arman, Ltd.)中,原告夏伦在阿尔曼公司的停车场被强奸,她随后起诉阿尔曼公司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加州最高法院终审判决阿尔曼公司无责任,因为事发停车场过去10年并未发生任何暴力犯罪事件,停车场运营方也就无法预见停车场可能发生的强奸案。
美国加州也曾发生过麦当劳内的枪杀案,受害者家属事后集体诉讼麦当劳(Lopez. V. McDonald’s Co.)其存在合理注意过失,结果加州上诉法庭拒绝受理,理由是“麦当劳对于无法预见的暴力并无安全注意义务”以及“快餐店常用的合理安保措施如配备保安和闭路电视无法应付持枪歹徒”。
法律上判断一方有无过错(negligence)导致的侵权责任的标准是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该公式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著名法官勒·汉德在1947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United States v. Carroll Towing Co.)一案中提出。汉德公式指出只有在过失事件发生的概率(Probability)和过失带来的损失(Loss)乘积小于给当事人带来的负担(Burden)时,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才能成立。这个概念是从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的:如果预防某意外事件的成本超过了该事件发生带来的损失,将会降低社会整体福利。
具体到招远麦当劳凶杀案中,首先在麦当劳里发生凶杀案的概率并不高。虽然未能找到中国麦当劳内发生的凶杀案数量,但是即使在普遍被认为凶杀案犯罪率较高的美国,快餐店内发生的凶杀案也是小概率事件:2007年,全美的快餐厅仅发生35起凶杀,而到了2009年,这个数字降低到了17起。在凶杀案为小概率事件的前提下,要求麦当劳在其中国境内2000多家分店都配备超出行业平均水平的、能够应付暴力犯罪的专职安保人员和防爆叉等专业级的防暴设备,就像要求沙县小吃或者兰州拉面配备专职保安一样,成本显然过于高昂,超出了合理注意的范围。因此,麦当劳没有配备专职保安和防暴叉很难说得上有过错,也就无从承担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麦当劳作为事发现场监控摄像头的使用者,并没有义务向公众公开监控录像。在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规定监控摄像头使用者只能将监控录像透露给被拍摄者个人或执法部门,而不能将其向大众公开。澳大利亚《2009年信息隐私法》规定“只有在被法律授权或者被执法机关合理要求的前提下,监控录像才能被透露给执法部门”。
美国侵权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无救助义务”(no-duty-to-rescue)原则,即任何个人都没有法定义务去救助身处危险中的他人。这一原则源自深植于美国公民心中的“法律不应插手纯粹的道德事物”和“任何义务的设定都是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减损”的信念。但美国法律的“无救助义务”原则也有例外:如果双方存在前述“特殊关系”(比如麦当劳和其消费者的邀约关系),那一方就有义务在不威胁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前提下救助身处危险的他人。
在招远麦当劳凶杀案中,麦当劳的两位女性员工曾冒着生命危险(围殴受害者的嫌疑人中有人喊过“谁管谁死”)阻止嫌疑人,其中白衣女性经理还遭到了嫌疑人殴打。在劝阻嫌疑人无果后,白衣女性经理迅速报警。在人数和力量都毫无优势且有潜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麦当劳员工显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且不说麦当劳后厨是否有热油或菜刀,在事发当晚情形下要求麦当劳员工拿着菜刀或热油上前和手持凶器围殴受害人的嫌疑人拼命,显然不符合“不损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救助前提,也超出了他们的合理能力范畴。
在威廉姆斯诉康宁汉姆药店(Williams v. Cunningham Drug Stores, Inc.)一案中,威廉姆斯在康宁汉姆药店购物时遇到了持枪抢劫,他在慌乱之中逃离药店,却正好碰到了同样逃离药店的两名劫匪。两名劫匪误以为威廉姆斯是来追击他们的,拔枪将威廉姆斯射伤。事后,威廉姆斯向密歇根上诉法庭起诉药店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提供武装安保服务。密歇根上诉法庭判决“商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包括雇佣武装保安”,并表示武装保安服务实际上就是警察保护(police protection),是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执法部门的义务,商业机构没有责任提供超出其同行水平的安保措施。(文/巴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