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部分拒执罪案件可按自诉程序进行追诉
中国兰州网7月22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密织法网让老赖无处遁形。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手段和方式更趋隐蔽性、多样化,需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
确保符合立法精神
《法制日报》记者: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在何种背景下出台的?
刘贵祥: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是司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法院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一定程度上阻碍发挥其强制性作用。
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也是司法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要求。2014年11月,最高法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使中央的重要决定真正落到实处,使专项行动能够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回应司法实践的关切,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
《法制日报》记者:起草制定拒执罪司法解释过程中,坚持了哪些原则?
刘贵祥: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8种情形构成此罪
《法制日报》记者:此次发布的拒执罪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规定?
刘贵祥:解释全文共8条,既有对拒执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对拒执罪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
实体方面,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列举规定了3类共8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程序方面,规定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把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程序。规定对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一般情况下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具体哪些属于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刘贵祥:除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的4种情形外,司法解释列举了3类8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情形。
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比如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拒执行为,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属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多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且具有一定的暴力性,极大侵害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严厉打击。
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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