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说纪】扶贫资金无小事 履职不力受处分
“由于对产业种植项目监管不到位和报账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财政扶贫资金损失浪费和个别乡镇套取扶贫资金……”2018年2月,省审计厅向西和县纪委监委移送了个别乡镇核桃种植项目的问题线索处理书。
接到这一问题线索后,西和县纪委监委随即召开信访举报件问题线索评估会,将线索及时移交给第五纪检监察室核查。面对繁琐的原始资料,调查人员将工作重点锁定在了实施段庙村、杜林村核桃种植项目的具体人员上,逐一翻阅梳理原始资料,入户走访村民。随着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和当时核桃苗木直径价格的掌握,线索中反映的采购单价高于市场的问题被排除。
然而就在此时,段庙村被雇佣参与核桃树种植的村民却突然领到了一年多以前的栽植费。这引起了调查人员的疑惑,为什么2016年的栽植费到2018年才发?这其中可能存在什么样的违纪违规问题?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掌握证据,初核组翻阅梳理项目资料并展开谈话走访,还原了事情经过。
2016年,时任西和县蒿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的张晔,兼任该乡“段庙村扶贫整村推进核桃种植实施项目”实施小组组长。按照乡党委会议通过的实施方案,该乡以议标方式决定段庙村核桃栽植项目由陇南市武都区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并于当年9月20日与该合作社负责人唐某签订了《核桃苗木栽植合同》和《核桃苗木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核桃苗木6000株栽植200亩,树苗投资60000元,单价每株10元(包括:苗木费、运输费、装卸费、管护费、二次转运费等);栽植核桃200亩,栽植投资35000元,每株栽植费单价5.8元(包括:栽植人工费、地膜费、田间管理管护费、技术人员工资等),此项目共计95000元,均为财政扶贫资金。
2016年10月1日,唐某委托马某全权负责实施该项目。考虑到成本问题,马某便与段庙村时任村委会主任张某商议,由张某联系农用车拉运树苗并雇佣村民进行栽植,栽植费每株2元(种植苗木1元、铺地膜1元),6000株树苗栽植费共计12000元。段庙村核桃栽植项目2016年10月22日实施完毕,经扶贫办、蒿林乡政府干部和村干部一起验收合格后,于2016年12月12日将95000元项目资金全额拨付给马某。但其中应发给所雇佣村民的12000元的栽植费,直到2018年4月才由马某支付给张某,张某随即将栽植费发放,但造成的不良影响已无法挽回。
调查组认为,此事表面看起来各方面都顺势按章而为,但实际在落实过程已经侵害到群众利益。栽植费拖欠一年多未发放,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张晔作为乡长和项目实施负责人,没有及时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工作不实不细,违反了工作纪律。在2017年11月审计发现核桃种植项目存在问题后,张晔仍然没有履职尽责,督促马某支付栽植报酬,该问题被发现经县纪委监委介入后,才督促马某发放栽植费。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张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我没有及时督促项目实施方和村干部将栽植费发放给村民,造成工作失误,愿接受组织处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扎实仔细做好党交给我的各项工作。”张晔说。
【执纪者说】
群众利益无小事。身处基层一线的党员干部,肩负着落实政策、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责,张晔身为基层领导干部,尽管没有把扶贫资金装入自己的腰包,但疏于监管和督促,群众意识淡薄,造成不良影响,挨了党纪的板子。因此,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工作,绝不能慢作为,更不能不作为、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