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解读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29.05.2014  18:17

        《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制度安排。亮点在于强化跨部门工作协调;明确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目标;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等。

 

  《指导意见》既提出了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制度安排,又对工作的目标和方式方法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是强化跨部门工作协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一方面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搭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平台,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另一方面要求通过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监管政策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二是明确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目标。《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初步建成全方位覆盖贫困地区各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的总目标。

 

  三是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优先设立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畅通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融资渠道。

 

  四是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加大支农再贷款的调剂力度,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所在省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实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继续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再融资。

 

  五是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在存贷比、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再如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等等。

 

  四、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指导意见》就做好扶贫开发金融进行了全面的部署,为保证目标任务实现,打好新时期扶贫开发这场攻坚战,要结合当前扶贫开发的总体要求和特点,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开发式扶贫原则。开发式扶贫是我国扶贫工作多年来一直坚持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针,也是扶贫开发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也必须坚持这条原则,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促进贫困地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们在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中,要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切实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贫困地区涉及到832个县,贫困面广程度深,不仅各地的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同,而且同一地区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也不同,所以,在做好金融服务的过程中,要立足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实际,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得到更高效、更实惠的金融服务。同时,要加强与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规划、相关产业扶贫规划以及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相衔接,突出工作重点,下移工作重心,把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四是要坚持金融服务扶贫开发和服务“三农”、区域发展有机结合。习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工作是重中之重,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在三农工作中要把扶贫开发作为重中之重,这样才有重点。”习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扶贫开发的重要论断,要求我们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过程中着力推动扶贫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