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的预付款今后先交由监管银行管理
兰州晚报讯(记者赵文瑞)4月7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启动后,自本月起,我市将正式开始执行又一项“资金监管”程序——《兰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两年。《规定》明确,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和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每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简单说,就像商品房买卖中的“支付宝”,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预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都将纳入监管,由指定的监管银行对这部分预购房款进行专款专户管理,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后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房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三方须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项目,若同时涉及几个预售项目,必须开设相对应的专用账户。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买房人先拿《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通知书》后再缴钱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后,对买房人而言,办理手续时的部分程序也发生了变化。买房人支付预售款项时,须持该开发商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纳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将预售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内;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买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买房人来说,该《规定》实施后,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不用担心开发商会“跑路”。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后,买房人如果有了中途退房的想法,之前缴纳的预付款该怎么要回呢?会不会很繁琐?《规定》对这种情况也做了说明: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案程序办理,经审核准予撤案的,监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部分房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