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01.12.2017  23:36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近日,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乡三级分别按照每5万名、5000名、500名救助对象至少配备1名经办服务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护理人员与失能供养对象、护理人员与半失能供养对象比例分别不低于1∶10、1∶3、1∶6的标准落实工作力量,并逐步在每个村(居)委会设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分类制定服务标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都可以公平参与竞争,承接社会救助服务。同时,要求购买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不得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办法》还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记者徐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