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

23.01.2015  05:18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对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必须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一是要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二是要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三是要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四是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五是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六是要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监测预警,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七是要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源头治理,落实监管责任。八是要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