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18.04.2016  17:54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发[201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以上《通知》要求,做好资金清算及价格调节基金扶持项目验收、资产处理等后续工作。

二、省上将继续按原标准安排2016年全省蔬菜肉食直销店补贴资金,2017年起不再安排对蔬菜肉食直销店省级补贴。

三、鉴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省上今年暂不再安排价格调节基金以奖代补的食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

四、价格调节资金在稳价安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将价格应急调节资金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党委和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领导,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相关要求。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努力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