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大家的爱感受到了吗

26.05.2016  07:21

    兰州晚报讯(记者苏晓)5月16日,“爸爸要把病女送人只想她寻条活路”的消息见报后,父亲绝望的眼神,女孩期待的目光,感动了众多读者。连日来大家纷纷伸出关爱之手,去医院看望,提供治疗方式……爱心在延续。10天过去,好消息再次传来,有好心人致电表示愿意收养张璐,还有一位退休医生愿意为张璐提供免费治疗。

    辽宁好心人千里来电希望领养张璐

    5月25日一大早,记者接到辽宁盘锦好心人王洪福先生的电话。他在电话中称,自己今年48岁,在国家电网工作,他是通过网络看到晚报新闻的,觉得小女孩很可怜,他愿意收养这个孩子。王先生告诉记者,第一,他是单身,而且经济条件较好;第二,他平时业余时间在研究中医,可以帮助孩子调理身体。他表示,如果孩子的父亲愿意,可以带孩子来辽宁,双方协商一下领养事宜。

    退休部队医生捐款同时愿免费为张璐治疗

    王爽(化名)是一名部队退休医生,得知张璐的情况后表示,自己以前治疗过很多红斑狼疮,看了张璐的病况,希望能为她免费提供治疗。25日下午,在记者的陪同下,张璐以及张爸爸来到了王爽家里。

    据了解,60多岁的王爽是一名老中医,治好过二三十例红斑狼疮,疗效和病人恢复情况都很好。王医生仔细查看了张璐的病例和身体状况后认为,张璐的病是表面病状,经过一段时期中药治疗,病情应该可以有所缓解。他为张璐配了3天的中药后塞给张爸爸500元钱。

    王医生告诉记者,听孩子父亲说每天住小旅馆也得20到30元,吃饭只能是方便面和馒头,心里很不好受,这些钱全当父女俩3天的生活费,3天后他们取药时再给500元,希望配的药对孩子的病情有所帮助,也祝愿她能尽快好起来。

    律师:收养张璐须具备一定条件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表示,根据张璐的情况,如有人想收养,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收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