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9.05.2014 17:05
本文来源: 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村〔2013〕558号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科技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1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 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是适应新型城镇化要求、加快重点小城镇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加投入和拉动内需增长,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各地要充分认识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机遇,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当地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 二、认真组织,切实推荐选报符合条件的重点镇 各市(州)建设局要会同本级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民政、科技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的推荐工作,并按照与全省“百镇千村”建设示范工程重点镇建设及全省风貌特色规划试点建设整治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美丽宜居小镇示范指导性要求》、《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的要求,选择推荐人口规模较大、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潜力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功能较完善、规划管理水平较高、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人居环境条件较好,当地政府重视支持、镇领导班子能力较强、发展后劲充足的建制镇(含城关镇和规划区内的建制镇)。 各市(州)建设局要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全国重点镇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推荐的重点镇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调整,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公布后的全国重点镇将实施动态管理。 三、有关要求 请各市(州)建设局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全国重点镇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联 系 人: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张作光 慕 剑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镇增补调整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19号) 2.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信息: | 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04〕23号) | |
全国重点镇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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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14 17:05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