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顺利通过表决

09.10.2017  13:43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顺利通过表决

9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由我厅负责起草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顺利通过了表决。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省现行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公布)的修订,修订工作前后历经四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了各有关行业和部门的意见,经过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的多次审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又先后进行了四次审议,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共包括总则、各方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内容,共六十一条。本条例相比原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定位和职责;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填补了我省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明晰了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增加和细化了施工图审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了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条例的出台,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的有力回应和支持,对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本条例将成为我省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成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监督执法依据和工作准则,成为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履行各自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准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省安质局)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人民政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闭会 林铎主持会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人民政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闭会 林铎主持会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