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院长梁明远建议:四种方式监管民间投融资公司

09.03.2015  09:22

  中国兰州网3月9日消息  如何规范民间投融资监管是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关注的话题。针对投融资公司“跑路”现象,梁明远代表分析认为:“投融资制度不健全、对投融资公司缺乏监管、投资者缺乏理性盲目追逐高利润等原因,是导致许多投融资公司以所谓优质投资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症结所在。”

  对此,他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对投融资公司加强监管的建议》。在分析民间投融资公司经营现状、频频“跑路”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针对性的建议。

   三大原因致部分投融资公司高利非法集资

  梁明远代表表示,国家近年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投资活动,进一步取消和放宽对民间投资、融资活动的政策限制,各类投资担保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大量涌现。这些中介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由于这类公司设立门槛低,缺乏监管以及违规操作,导致许多投融资公司以所谓优质投资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在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到期债务后纷纷“人去楼空”,引发投资恐慌和挤兑。由此引发的金融混乱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分析其原因:一是投融资制度不健全。投融资公司进行融资时缺乏第三方担保和监督。缺乏专业投资人才,风险意识不强,违规操作。二是对投融资公司缺乏监管。投融资公司从事的融资活动、经营行为游离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其违法操作进行甄别和调查取证较为困难。三是投资者缺乏理性,盲目投资追逐高利润。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在投融资公司的虚假宣传和高利诱惑下容易上当受骗。

   四条建议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融资公司

  梁明远代表在《关于对投融资公司加强监管的建议》中提出:

  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凡经营范围中有“投资、担保”内容,即从事投融资业务须办理金融经营许可证,凭金融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公司注册登记。

  建立投融资监管体系。应尽快将投融资公司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督部门和职责。当前,应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牵头联合工商、公安部门建立投融资公司清理整顿机构,对违规从事金融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融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同时,建立行业自律和风险化解体系。倡导投融资公司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制定投融资业务操作规范,创立行业内担保基金组织,实行互相联保,以降低和化解投资风险。

  最后,还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风险投资进行宣传和引导,使广大投资者充分知晓投资风险的不可预见性。